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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0年11月份核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公示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县应急管理局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威发气体充装站核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示。
附件: 2020年11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发证情况一览表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2020年11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发证情况一览表
单位名称
地址
许可经营范围
单位负责人
经营单位类型
经营方式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
备注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威发气体充装站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原治平小学)
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乙炔;贸易经营:氦[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氢、丙烷
陈立平(主要负责人:朱子光)
个人独资企业
零售(带仓储)、贸易经营
山应经字〔2020〕1号
2020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8日
2020年11月9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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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0年9月核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名单公示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县应急管理局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地矿业有限公司禾洞镇山田肚矿区花岗岩矿核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现予以公示。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主要负责人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发证机关
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地矿业有限公司禾洞镇山田肚矿区花岗岩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地矿业有限公司禾洞镇禾坪村委会山田肚
张子桓
(粤)FM安许证字〔2020〕RYa002Ⅲ1
2020年01月21日至2023年 1月20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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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0年9月核发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名单公示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县应急管理局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供销社联合社联营公司核发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现予以公示。
附件: 2020年9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发证情况一览表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2020年9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发证情况一览表
序号
单 位 名 称
负责人
经营场所地址
经营类型
经营许可证范围
核定储量
有效期
许可证编号
发证机关
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供销社联合社联营公司
邓伟勤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路
专店
组合烟花类(C、D)级、玩具类(D)级、吐珠类(D)级、升空类(D)级、旋转类(D)级、喷花类(D)级、爆竹类(C)级
150 箱 / 150 kg
2021-12-31
(粤)LS〔2020〕
00005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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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0年8月份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公示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资料核查合格,受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太保信恒加油站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现予以公示。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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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0年8月份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公示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资料审查和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合格,受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清远连山中心加油站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示。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
单位名称
地址
许可经营范围
单位负责人
经营单位类型
经营方式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
备注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清远连山中心加油站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
汽油、柴油
黄素银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门店经营)
粤清应经(8)〔2020〕2号
2020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12日
2020年8月11日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太保镇旧城村“5.18”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0年5月18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太保镇保城村委会旧城村公厕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抢救无效亡人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于5月20日成立由县安委会、县应急管理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太保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太保镇旧城村“5.18”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原因,明晰了事故责任,现提出对涉及该事故的主管部门、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太保镇保城村委会旧城村公厕工地概况
工程名称:2018年连山省级新农村连山片示范建设工程
项目EPC(标段一)
建设单位:中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委员会农村工作委
员会办公室
施工单位: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监理机构: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太保镇
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9月2日
项目合同工期:540日(日历天)
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合同金额为60740400.00万元)
资金来源:省级示范片项目专项资金和县配套资金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山经促﹝2018﹞122号
工程内容和范围:包括太保镇的保城、沙坪、黑山3个行政村的所有自然村之间沿线的勘察、设计(含村庄地形测量)、施工(含建筑安装和相关货物的采购)。其中:核心村建设,选择保城村委会的旧城村、沙坪村委会的欧家村、黑山村委会的大塘基村(含金鸡嘴村)等四个自然村,以特色精品村(生态村)或以上的标准建设。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合同签订情况
发包单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主要负责人:朱珍杰
承包单位: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04550E
注册资金:人民币柒仠万元
法定代表人:欧阳静达
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2018年09月19日
营业期限:2021年1月13日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府佑路108号3幢1512房、1513房、1514房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工程合同协议:
经调查,县农业农村局和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
限公司双方于2019年9月2日签订了《2018年连山省级新农村连山片示范建设工程项目EPC》(标段一)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2019)穗市政机施承字第87号)。《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包勘察、包设计、包施工、包料、包质量、保安全、文明施工、包保修、综合单价包干、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干、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以及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一切费用及税金。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应建立防火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深夜施工等的规定。
(三)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在太保镇保城村委会旧城村公厕工地施工现场,厕所结构为框架结构,高度约6m(顶部),目前,厕所主体施工已完成。经过现场勘查情况如下:
1.施工现场周围已由公安部门拉警戒带。
2.施工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无围蔽措施,无工程概况告示栏。
4.现场模板凌乱,有木制简易工作平台(高3.3米)。
5.现场留下疑似伤者的血迹。
(四)事故死者情况
死者黎某勇(男性,汉族,37岁),事发时为该工程工地从事木工工种负责公厕屋面模板拆装施工。上岗前并没有接受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岗前安全培训和高处作业培训教育,未经高处作业教育培训考核上岗。施工时只佩戴安全帽,没有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五)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5月18日11:20许,施工工人黎某勇(死者)和另外5名工人在太保镇旧城村公厕工程从事拆模施工,在拆除公厕内顶部模板时,从高3.3米木制简易工作平台(木制脚手架)坠落,造成头部受伤。现场其他工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随后将伤者黎某勇送到连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于13:30许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太保镇人民政府、公安局太保派出所等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初查工作,同时分别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六)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经初步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3万元。
(七)善后工作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太保镇政府组织协调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及协商处理赔偿事宜,经过多方协商,于5月19日下午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由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承担死者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其他一切与此事故相关的费用,死者家属同意收到上述款项后,愿意终结此次意外死亡赔偿纷争,并对死者尸体就地在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自愿放弃主张赔偿差额的权利,也无需承担退还赔偿差额的义务,自愿放弃基于该次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力,且承诺不再就该次事故赔偿或补偿事宜向任何一方提出任何形式的主张或要求;不再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任何异议。
死者于20日在县殡仪馆进行火化,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二、事故性质和原因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2020年5月18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太保镇保城村委会旧城村公厕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1人事故,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
1.物的不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地周围未做围蔽处理,无安全警示标志,木制简易工作平台(木制脚手架)无安全防护措施。
2.人的不安全行为。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施工前未对施工现场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状态的检查;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黎某勇个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间接原因
1.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未对工程施工人员及黎某勇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高处作业教育培训考核。
2.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施工现场没有进行围蔽,无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均不在施工现场。
3.县农业农村局、太保镇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日常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安全隐患。
三、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分别对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和该项目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本次生产安全事故中黎某勇安全意识淡薄,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黎某勇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黎某勇免予责任追究。
(三)县农业农村局对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没有落细落小落实,在日常监管检查中没有发现安全隐患,负有一定安全监管责任。建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山安﹝2018﹞7号)规定,对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太保镇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属地责任没有落细落小落实,在日常监管检查中没有发现安全隐患,负有一定属地监管责任。建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山安﹝2018﹞7号)规定,对太保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县安委办对县农业农村局下发通知责令县农业农村局对本部门所管辖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停工整顿,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迅速组织人员对各在建项目展开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消除事故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县安委办下发《关于太保镇保城村委会旧城村公厕施工工地事故的通报》在全县进行通报,要求各镇、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两会”期间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全面停工整顿。监督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检查整改力度,及时制止和纠正冒险作业和违章作业行为,确保建设项目安全。完成整改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复工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检查批准后方可复工。
(四)县农业农村局、太保镇政府督促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做好事故赔偿和善后处理工作。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太保镇旧城村“5.18”事故调查组(代章)
调查组成员签名:
2020年6月5日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
根据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应急办〔2020〕29号)要求,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
序号
尾矿库名称
主体责任单位
地址
等级
运行状态
主体责任单位
监督单位
县级政府监管包保责任人
库长
电话
责任人姓名
职务
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龙山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龙山矿业有限公司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禾洞镇
四等
在建
冯奕本
18926614150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冯红云
县长
-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七五”普法收官之年。县经济发展促进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ニ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做好“七五”普法总结和“八五”普法谋划,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确保“七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
一、强化政治意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1.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
2.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的精神,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主动适应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系统总结全民普法特别是“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果。
3.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重点宣传党章,深入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运用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系统和“广东普法”新媒体平台,集中组织开展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及学法考试。
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群众基础
4.突出宪法学习宣传,深入贯落实关于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制度化经常化阵地化的意见,推进宪法进企业、进机关。组织开展2020年“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
5.突出重点任务和重要节点法宣传,围绕打赢新冠肺炎阻击战,组织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普法宣传行动,重点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用工复工等法律法规,宣传即将修订出台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引导广大群众增强依法防控意识。继续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活动,围绕三大攻坚战、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扫黑除恶、打击治理网络电信新型犯罪、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结合“3.8”“3.15”4.15”“4.26”“5.1”“6.5”“6.26”“12.4”等时间节点,联合开展法治宣传主题活动。结合法律法规宣传日(周、月),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氯围。
6.突出新频布法律法规学习宣传。重点学习宣传颁布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力强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公序良俗等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用法治方式规范公民行为习惯养成”试点工作,不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通德修养。
7.突出地方性法规宣传贯彻。大力宣传我市地方性法规,重点学习宣传《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营造法规实施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组织协调,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全面落实
8.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压实普法和执法责任,开展2020年度“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活动。
9.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工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领导干部旁听案件庭审学法用法机制的意见,组织领导干部听庭审不少于一次;落实年度学法不少于40课时要求,组织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考试,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四、推进依法治理,全面提升法治文化建设水平
10.着力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精准扶贫,推动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全覆盖。
11.着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部署,开展法治文化报道,全方位展示本单位法治文化建设成果 和地方特色法治文化。
五、开展“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和“八五”普法规划起草
12.开展“七五”普法总结 验收。对照“七五”普法规划部署要求,查找薄弱环节,补齐短板,落实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下半年,对标考核评价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完成本级“七五”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检查、评估工作;依据中央、省的部署,开展总结验收,做好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报送工作。
13.开展“八五”普法规划起草工作。认真总结梳理“七五”普法经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现代传播规律研究,做好“八五”规划起草工作。
2020年4月17日
-
局各股室、中心: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2月13日起实施,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应急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或经授权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办法;《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为本办法的附件,是应急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 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在相应的处罚幅度内作出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不得选择性适用。
第八条 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情形的,不予处罚。
第九条 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第十条 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一条 具有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的,处罚决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不具有或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根据违法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及潜在危险性等因素,按具体规定的幅度平均值起算裁量。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具有减轻处罚情形的,单一情形的裁量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具体规定幅度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 具体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承办、审核和审批各环节的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审核人员可以变更承办人员提出的意见,但应说明理由;审批人员具有具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三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机构办理的具体案件(简易程序除外),应当经过委托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告知和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委托单位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规定涉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停产停业的范围;停产停业整顿的期限一般以日为单位,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80日。
第十五条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上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修改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实施。
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
附件: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
安全生产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没有违法所得的
对机构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10-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3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
违法所得5-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15-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4万元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
违法所得10万-2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4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4-5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从业人员100人以下,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既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名或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资额高于1000万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高于1000万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高于1000万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投资额低高于1000万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有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2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3处或以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6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2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既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8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9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投入使用时间不足3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投入使用时间30日以上不足6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投入使用时间6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使用1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或者1台(套)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使用2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或者2台(套)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使用3种或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或者3台或以上(套)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而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间不足3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而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间30日以上不足6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而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间6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有1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2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生产经营时间不足3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生产经营时间30日以上不足6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生产经营时间6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1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2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3处或以上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10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万-30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27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承包承租合同生效之日或承包承租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不足3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承包承租合同生效之日或承包承租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3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8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时间不足3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时间3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9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违法行为时间不足3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时间3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0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1)造成1人死亡,或者1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1)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1)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违法时间不足30日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时间不足30日-90日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时间90日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季度、年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发现1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2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3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违法时间不足3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罚款
违法时间30日至9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时间9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9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持续时间1-3个月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3名以下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6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名以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且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类
41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2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2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0万元以上40万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4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2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时间30日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时间3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10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有1处危险化学品管道未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对1处危险化学品管道未定期检查、检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2处危险化学品管道未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对2处危险化学品管道未定期检查、检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3处或以上危险化学品管道未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对3处或以上危险化学品管道未定期检查、检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6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进行1处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进行2处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进行3处或以上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生产1种危险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2种危险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3种或以上危险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生产1种危险化学品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2种危险化学品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3种或以上的危险化学品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立即公告,但未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立即公告,但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既未立即公告,也未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经营1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经营2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经营3种或以上的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有1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2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3种或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有1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有1处作业场所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2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有2处作业场所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3处或以上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有3处或以上作业场所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3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而用于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区域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而用于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区域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而用于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区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4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有1种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2种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3种或以上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5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有1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2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3处或以上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有1种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1种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2种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2种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3种或以上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3种或以上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7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做好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作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违法时间不足30日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违法时间30至60日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违法时间60日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58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时间在30日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时间在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时间在60日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规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0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61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1项条件,且整改难度小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月以上2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同时不符合2项条件,且整改难度小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月以上4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同时不符合3项或以上条件,且整改难度小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2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3
企业未取得、接受转让、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4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65
企业信息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活动时间不足30日的
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活动时间3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申请,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时间不足30日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时间30日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7
安全评价机构不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情节严重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有任意2次或以上本条规定的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68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没有违法所得的
对机构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10-15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3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5-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15-20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4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0万-2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4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4-5万元的罚款
69
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登记建档、安全监测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违法时间不足3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时间30日至6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时间6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0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有1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有1处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2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有2处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3处或以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有3处或以上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1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预防工作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违法时间不足30日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时间30日至60日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时间60日以上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2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1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2处或以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矿商贸类
73
非煤矿矿山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没有违法所得的
对机构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10-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3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
违法所得5-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15-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4万元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
违法所得10万-2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4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
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4-5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
74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安全生产条件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1项条件,且整改难度小的
暂扣许可证1-5日
同时不符合2项条件,且整改难度小的
暂扣许可证5-15日
同时不符合3项条件,且整改难度小的
暂扣许可证15-30日
同时不符合4项条件,且整改难度小的
暂扣许可证1-2个月
同时不符合5项条件或以上,且整改难度小的
暂扣许可证2-6个月
不符合1项条件或以上,且不具有可整改性、整改难度大或逾期未整改的
吊销许可证
75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或违法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时间少于1个月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20万元的罚款
生产时间1-2个月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30万元的罚款
生产时间2-3个月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40万元的罚款
生产时间3个月以上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50万元的罚款
76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时间少于1个月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20万元的罚款
转让时间1-2个月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30万元的罚款
转让时间2-3个月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40万元的罚款
转让时间3个月以上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50万元的罚款
77
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8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擅自开工时间不足30日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开工时间30日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9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0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1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开工建设时间不足3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开工建设时间3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2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做好安全设施工作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违法时间不足30日的
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时间30至60日的
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时间60日以上的
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3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没有违法所得的
对机构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10-15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3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5-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15-20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4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0万-2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4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4-5万元的罚款
84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有1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2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3处或以上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5
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未按照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人员5名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按照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人员5名以上10名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按照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人员10名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6
未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进行安全培训而未培训的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1名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进行安全培训而未培训的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2名以上5名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进行安全培训而未培训的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5名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7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未定期进行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既未制定应急预案又未定期进行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8
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管理、作业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违法时间不足6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时间6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89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三种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三种情形其中两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三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发生一般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发生较大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发生重大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91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发生一般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发生较大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发生重大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92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发生一般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发生较大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发生重大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93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发生一般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发生较大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发生重大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94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发生一般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发生较大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发生重大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95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发生一般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发生较大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发生重大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裁量处罚。
自然灾害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96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⒉《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影响,但未造成监测中断(即连续72小时无法采集数据,下同),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改正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免予罚款。
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影响,但未造成监测中断,又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或造成地震监测中断,但能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地震监测中断,又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或造成地震监测设施完全无法使用,但能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地震监测设施完全无法使用,又妨碍、逃避、拒绝执法人员调查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7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⒉《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在已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的活动,尚未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影响,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改正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免予罚款。
在已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的活动,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干扰、信号中断,但能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已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的活动,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干扰、信号中断,又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或者危害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地震监测设施完全无法使用,但能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危害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地震监测设施完全无法使用,且妨碍、逃避、拒绝执法人员调查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8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导致地震遗址、遗迹轻微破坏,但能够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个人处500元罚款,单位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导致地震遗址、遗迹较大程度破坏但经采取补救措施能够恢复原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导致地震遗址、遗迹严重破坏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99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⒉《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第四十三条(在2009年修订后对应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破坏的,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逾期不改正不超过3个月的。
再次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增建抗干扰措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逾期不改正超过3个月的。
再次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增建抗干扰措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0
未按要求报告或者告知相关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加大下泄流量,超出调度运用计划规定流量运行时,未按要求报告或者告知相关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要求报告或者告知相关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未造成损失的
处1万元罚款
未按要求报告或者告知相关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造成损失未超过30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报告或者告知相关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造成损失超过30万元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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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安全生产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局各股室:
县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3月23日正式挂牌成立,经研究决定,成立安全生产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起文 党组书记、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李福增 党组成员、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温建文 党组成员、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韦光土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黄满娜 局办公室
周耀来 执法股
虞秀贞 安全生产基础股
安全生产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在局执法股,李福增任办公室主任,虞秀贞、周耀来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07638716213。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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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中央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根据省发改委最新工作要求,相关文件不进行转发。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降费政策,现请县直各有关执收单位认真对照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时间节(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切实执行相关降费政策。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pdf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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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远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清发[2017]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局2019年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我局把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工作作为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一把手工程来抓。针对我局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切实履行局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定岗定责,将责任落实到有审批职能的岗位人员,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干部职工配合抓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县经促局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持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做到该放则放、放而到位,降低实体经济特别是生态产业的准入门槛,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执行省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行政审批事项。
2、优化权责清单。我局上半年完成了机构改革,划入转出部分职能,优化我局的职责权限,并配合县编办做好梳理本部门权责清单工作,厘清单位权力责任事项。及时转发公告省市发改部门通知取消、减免的价费项目,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工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规范,及时更新我县的收费目录清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减轻了企业和公民负担。
3、实行企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贯彻落实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精神,推进我县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力争构建我县企业投资服务最优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2015]26号)文精神及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结合主体功能区不同定位实行差异化负面清单,凡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我县严禁投资建设。目前我县参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关有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做法,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省和市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准入的产业,我县一律严格限制或禁止进入;凡是省和市明确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准入产业,根据我县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行有选择性地禁止进入。一是实行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面放开。按照上级物价部门通知精神对政府定价范围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环节推行市场价格放开。2019年之前,我县没有列入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今年以来,没有新增列入负面清单的企业。
4、完善宏观调控。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一是落实发展规划工作。编制好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准备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继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落实省委18号文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精神,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近1000个项目的项目库。二是加强投资管理。继续落实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切实改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不断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把审批权限与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办结时限,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同时进一步规范对企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制度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到目前共审批项目104个,项目总投资 9.28亿元;备案项目共 24 个,项目总投资10.06亿元。
5、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市场竞争价格机制。一是实行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面放开。按照上级物价部门通知精神对政府定价范围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环节推行市场价格放开。二是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诚信的经营环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工作。在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影响市场主体活动的政策措施等进行公平竞争前置审查。
6、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完善审批事项进驻政务大厅工作,推广应用“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和“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提高公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深入推进营商环境综合改革。我局起草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进一步深化营商环境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分工实施方案》,给县政府同意已经印发各责任单位执行。全面落实了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政策措施,政务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市场环境整体良好,促进了民营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二是继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信用连山”平台建设。县经济发展促进局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推动实现省、市、我县信用数据常态化全量共享,提升平台网站服务功能,实现全县公共信用信息“一网通查”。全面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目前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99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清远市) 188条。此外该每月将连山守失信案例推送至市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并发布至连山信用网。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县经济发展促进局正在探索在全县全面推动信用信息查询嵌入行政审批流程,将信用信息查询和实施联合奖惩作为必要环节嵌入到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构建全县信用联合奖惩“一张网”。此项工作有待国家机构改革完善、各有关部门权责明晰后才能开展。
四、做好其他法治工作。按县司法总部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登记、报送、备案工作。做好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编制和发布。及时办理人大、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平安综治工作,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化解社会矛盾。做好“双随机”两库一公开工作。做好对民爆、油品、充电桩、粮食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加强落实“三项制度”工作,加强执法平台信息录入、执法过程公开公示工作,做好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加强七五普法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建立了单位2019年普法依法治理要点和普法责任清单,进一步强化业务法律的学习,并在广山公园单位宣传栏每季开展一次法律知识宣传。
五、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我局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离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法治力度,严格考核奖惩,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局上下共同努力,为我县行政法治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作出积极的努力。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强化宪法学习,配合做好禁毒、扫黑除恶、扫黄打非等专项行动;二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做好投资审批工作;三是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社会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四是做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五是落实好依法治县各项工作任务。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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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李福增率队开展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检查期间,李福增一行详细听取了企业负责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了解生产车间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等情况,并现场对车间管理人员和工人操作机器进行了现场提问,同时查阅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和相关档案,责令企业针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切实增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紧抓细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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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县委常委、副县长黄常雄带队检查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县政府办、住建、应急管理、经促、代建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黄常雄一行先后到了县人民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建设工程、金御华府建设工程、汇城国际建设工程等地进行检查,详细了解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黄常雄强调,当前天气逐步转好,各建设工程都在抢抓施工进度,但绝不能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他要求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开工项目的监管,排查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督促企业立行立改;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强化施工管理,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同时,黄常雄还要求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在确保质量与安全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加大施工面,进一步加快市县重点项目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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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县安委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在县城吉田镇市场街开展全国第十八个“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
本次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以“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为主题,由县安委办、吉田镇人民政府、县经促局、公安局、消防大队、教育局、气象局、供电局、市监局、盐业公司等单位参加,主要通过摆设咨询台、派发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
活动主要就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避灾救灾等问题接受群众咨询、并在现场接受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此次活动各单位共派发宣传资料3000余份、安全生产宣传环保袋1000余个、安全生产宣传围裙300余条、接待咨询群众1000余人次,有效增强了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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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矿山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5月22日,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曾生到县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检查中,曾生一行了解了矿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概况及生产情况,重点检查了该企业对危爆物品的储存、出入库登记、管理使用等情况。其间,发现危爆物品储存上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其立刻进行整改。曾生指出,安全是生命线,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又讯 当日,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曾生一行深入永和镇向阳村委会的贫困户开展走访慰问工作,通过座谈交流与入户走访的方式,与群众面对面交流,详细了解贫困户近期的生活状况和存在困难,并征求贫困户对帮扶工作的意见及建议,鼓励他们坚定信心、克服困难,早日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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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召开汛期安全生产防范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县经促局局长莫异荣主持会议并讲话,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县市场服务中心、县经促局各股室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上,莫异荣同志传达了李克强总理关于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防汛工作精神。他强调,一要迅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成立局专项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重点领域;二要建立排查台帐,列出检查明细;三要及时报送信息。四是要求做好宣传防范提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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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3月15日,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副局长朱建英同志率队前往新县府充电站、供电局充电站和新旧人医充电站,现场检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情况。
在充电站现场,朱建英同志认真地检查了充电站防触电、接地、消防等设施配备和安全生产工作台账。随后检查充电桩的充电系统,整流模块运行是否正常,充电枪头是否良好、急停盖板是否盖好、箱变外观是否完好及清洁等。
据悉,截至目前,我县已建设充电桩7个,后续还将在全县多个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地点继续加快推进充电桩建设,为市民绿色出行提供更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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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已于2018年12月29日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我局没有收到任何意见。
特此说明。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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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副县长莫鸿伟率队开展春节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及餐厨剩余物处理等工作检查。县政府办、县经促局、县科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检查组先后到了龙山花园酒店、旺民购物商场、怡康药店、大参林药店、金丰购物广场、文华酒店、山城市场、坚记酒楼等进行明查暗访,重点检查了有关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食品药品安全及餐厨剩余物处理情况。莫鸿伟强调,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各经营场所的监管,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餐厨剩余物处理等工作落实落细;针对此次检查出来的消防设施不足、食品溯源台账不完善等问题,有关经营场所要采取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县直有关部门在春节前要开展“回头看”,确保排查到的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给广大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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