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落实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永和镇永联村(详见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9583公顷,折合14.3745亩(以实测数据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文件执行,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亩
地区类别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其他
农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
用地
永和镇
3.8700
2.9799
1.7802
4.0248
2.9799
1.5480
3.8700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49%,安置补助费占比51%。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文件执行。
(三)留用地安置: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并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320万元/公顷。
(四)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方案无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永和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63-881037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以村委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以书面形式申请听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在收集全部申请后,将向县人民政府提请组织听证,听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公告期限: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22日。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落实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禾云-连州-连山项目征地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吉田镇石溪村、太保镇保城村(详见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3368公顷,折合5.0520亩(以实测数据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文件执行,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亩
地区类别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吉田镇
4.1700
3.2109
1.9182
4.3368
3.2109
1.6680
4.1700
太保镇
3.8700
2.9799
1.7802
4.0248
2.9799
1.5480
3.8700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49%,安置补助费占比51%。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文件执行。
(三)留用地安置: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并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320万元/公顷。
(四)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方案无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吉田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63-8732118)、太保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63-885015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以村委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以书面形式申请听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在收集全部申请后,将向县人民政府提请组织听证,听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公告期限: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22日。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吉田镇石溪村、太保镇保城村(详见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0.3368公顷(折合5.0520亩,具体以征地实测红线为准)。
五、实施单位:征收工作委托吉田镇人民政府、太保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公正机关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公正。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七、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有关规定精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执行。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二)安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留用地安置、物业安置或折算货币补偿等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集体。
八、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九、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十、本公告日期为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1月1日。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禾洞镇铺庄村(详见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0.2068公顷(折合3.10亩,具体以征地实测红线为准)。
五、实施单位:征收工作委托禾洞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公正机关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公正。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七、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有关规定精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执行,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亩
地区类别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其他农用地
未利
用地
建设
用地
禾洞镇
3.41
2.6257
1.5686
3.5464
2.6257
1.364
3.41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49%,安置补助费占比51%。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山府发〔2018〕22号)文件执行。
(三)安置方式:以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八、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公布申请听证途径)。
九、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十、本公告日期为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8月10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范围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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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永和镇巾子村(详见附图)。
三、拟征收的土地依照规划安排拟作为清远连山大散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1.539公顷(其中,升压站面积0.48公顷,具体以征地实测红线为准)。
五、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征收工作委托永和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公正机关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公正。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七、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有关规定精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执行,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亩
地区类别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永和镇
3.87
2.9799
1.7802
4.0248
2.9799
1.548
3.87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49%,安置补助费占比51%。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山府发﹝2018﹞22号)文件执行。
(三)安置方式:以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八、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公布申请听证途径)。
九、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十、本公告日期为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8月10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范围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吉田镇石溪村委会佛子村(详见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1.8639公顷(折合28亩)。
五、实施单位:征收工作委托吉田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县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七、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山府发﹝2018﹞22号)执行,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亩
耕地
园地
养殖水面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10.0000
7.7000
10.3700
7.7000
3.0900
10.0000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49%,安置补助费占比51%。
(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补偿:按《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山府发﹝2018﹞22号)执行。
八、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公告日期为2022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19日。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5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关规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已编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规定,将举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听证会,广泛听取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听证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三、听证会代表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推选担任。
四、听证会代表应熟悉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相关情况,关注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五、听证会代表一旦确认,应当亲自参加听证。
六、凡申请参加听证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2年9月4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时间: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鹿鸣东路林业大楼二楼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联系人:胡丽月,电话:8718321)提交书面申请资料(附件1或附件2)。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填写《公民参加听证会申请表》。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听证会申请表》。
七、本次听证不受理电话、邮件、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八、听证会代表应当在听证会前准备发言提纲,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次征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公民参加听证会申请表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5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吉田镇高莲村(详见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5.4公顷(折合81亩,具体以征地实测红线为准)。
五、实施单位:征收工作委托吉田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公正机关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公正。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七、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有关规定精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山府发﹝2018﹞22号)执行,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亩
地区类别
耕地
园地
养殖水面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10.0000
7.7000
10.3700
7.7000
3.0900
10.0000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49%,安置补助费占比51%。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山府发﹝2018﹞22号)文件执行。
(三)安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留用地安置、物业安置或折算货币补偿等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集体。
八、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九、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十、公告期限: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7月14日。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工作部署,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严禁新增违法建设。党中央、国务院明确2020年7月3日之后乱占耕地建设的房屋(含住宅类、产业类、公共服务类等)属于新增违法,要坚决实行“零容忍”,从严整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对顶风作案的新增乱建耕地建房问题发现一起拆除一起,从严从快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三、严肃问责追责。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国家公职人员,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就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0763-871813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8日
-
因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建设的需要,我县拟征收吉田镇高莲村委会莲花村、福安村辖下的部分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艺术中心。
二、拟征用土地的位置:西起县人民武装部围墙、东至福安村村边、南起县委党校旧址围墙、北至323国道(详见附件)。
三、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的面积:约643.65亩。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人员和测绘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核实并丈量,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执行。
(二)安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或养老保险等措施安置。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艺术中心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图.jpg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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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促进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福堂小学扩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福堂镇福堂小学西北侧(详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和公共设施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3850公顷,折合5.8亩(以实测数据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文件执行,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亩
地区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福堂镇
3.87
2.9799
1.7802
4.0248
2.9799
1.548
3.87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49%,安置补助费占比51%。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山府发〔2018〕22号)文件执行。
(三)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
(四)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测量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六、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公告期限: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2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小三江镇小获村(详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8162公顷,折合12.243亩(以实测数据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文件执行,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亩
地区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小三江镇
3.87
2.9799
1.7802
4.0248
2.9799
1.548
3.87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49%,安置补助费占比51%。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山府发〔2018〕22号)文件执行。
(三)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
(四)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测量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六、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公告期限: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2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吉田镇旺南村(详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8706公顷,折合13.059亩(以实测数据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文件执行,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亩
地区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吉田镇
4.17
3.2109
1.9182
4.3368
3.2109
1.668
4.17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49%,安置补助费占比51%。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山府发〔2018〕22号)文件执行。
(三)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
(四)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测量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六、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公告期限: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2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二广高速公路连山至贺州支线(粤境段)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委)〔2021〕19号),二广高速公路连山至贺州支线(粤境段)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机关
2021年10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委)〔2021〕19号文批复二广高速公路连山至贺州支线(粤境段)建设用地。
二、批准建设用地用途
本批次征收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二广高速公路连山至贺州支线(粤境段)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读楼村天鹅经济合作社、喇叭口经济合作社、读楼经济联合社、荣丽村福二经济合作社、荣丽村福三经济合作社、荣丽村福一经济合作社、荣丽村文土经济合作社、荣丽村贤洞经济合作社、荣丽村贤庆经济合作社、荣丽经济联合社、新溪村北夫经济合作社、新溪村第二上经济合作社、新溪村第六经济合作社、新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新溪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新溪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新溪村唐屋经济合作社、新溪村塘基经济合作社、新溪经济联合社的部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及地类
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读楼村天鹅经济合作社、喇叭口经济合作社、读楼经济联合社、荣丽村福二经济合作社、荣丽村福三经济合作社、荣丽村福一经济合作社、荣丽村文土经济合作社、荣丽村贤洞经济合作社、荣丽村贤庆经济合作社、荣丽经济联合社、新溪村北夫经济合作社、新溪村第二上经济合作社、新溪村第六经济合作社、新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新溪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新溪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新溪村唐屋经济合作社、新溪村塘基经济合作社、新溪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共48.1353公顷(耕地9.5666公顷、园地0.1208公顷、林地36.9829公顷、其他农用地1.0988公顷、养殖水面0.0401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未利用地0.3260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征地补偿标准:
地区
地类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亩)
福堂镇
耕地
3.87
园地
2.9799
林地
1.7802
其他农用地
2.9799
养殖水面
4.0248
建设用地
3.87
未利用地
1.548
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49%,安置补助费占比51%。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
3.留用地安置: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并折算成货币补偿。
4.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的规定执行。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福堂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0763-8880336)
七、抢栽、抢种、抢建不列入补偿范围
《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后,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八、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二广高速公路连山至贺州支线(粤境段)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委)〔2021〕1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二广高速公路连山至贺州支线(粤境段)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委)〔2021〕19号).docx
附件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pdf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落实二广高速公路连山至贺州支线(粤境段)项目移民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福堂镇荣丽村(详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住宅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7602公顷,折合11.403亩(以实测数据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文件执行,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亩
地区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福堂镇
3.87
2.9799
1.7802
4.0248
2.9799
1.548
3.87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49%,安置补助费占比51%。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山府发﹝2018﹞22号)文件执行。
(三)留用地安置: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并折算成货币补偿。
(四)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测量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六、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公告期限: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1〕122号),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机关
2021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9)〔2021〕122号文批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批准建设用地用途
本批次征收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高莲村甲科第一、甲科第二、甲科第三、甲科第四、甲科第五经济合作社、新村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及地类
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高莲村甲科第一、甲科第二、甲科第三、甲科第四、甲科第五经济合作社、新村经济合作社2.1351公顷(耕地0.1654、园地1.3188公顷、其他农用地0.4441公顷、建设用地0.2068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征地补偿标准:
地区
地类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吉田镇
耕地
150
园地
115.50
其他农用地
155.55
建设用地
150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
3.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3%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320万元/公顷。
4.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的规定执行。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吉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0763-8732118)
七、抢栽、抢种、抢建不列入补偿范围
《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后,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八、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1〕12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docx
附件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19〕94号),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机关
2019年12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9)〔2019〕94号文批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批准建设用地用途
本批次征收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中和村高场经济合作社、中和村石磊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及地类
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中和村高场经济合作社、中和村石磊经济合作社8.9921公顷(林地8.98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5公顷、未利用地0.0009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征地补偿标准:
地区
地类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小三江镇
林地
21.60
其他农用地
63.18
未利用地
19.44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
3.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320万元/公顷。
4.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的规定执行。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小三江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联系电话:0763-8860223。
七、抢栽、抢种、抢建不列入补偿范围
《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后,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八、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19〕9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docx
附件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日
-
因县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建设需要,我县拟征收吉田镇高莲村委会莲花村、福安村辖下的部分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县文化艺术中心项目。
二、拟征用土地的位置:西起县人民武装部围墙、东至福安村村边、南起县旧党校围墙、北至福安村水田(详见附件)。
三、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的面积:约90亩。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人员和测绘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核实并丈量,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执行。
(二)安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或养老保险等措施安置。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7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1〕109号),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机关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9)〔2021〕109号文批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批准建设用地用途
本批次征收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沙田村井头第三经济合作社、吉田镇沙田村新庆第一经济合作社、吉田镇沙田村新庆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永和镇卢屋寨第四经济合作社、永和镇永联村江头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及地类
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沙田村井头第三经济合作社、吉田镇沙田村新庆第一经济合作社、吉田镇沙田村新庆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永和镇卢屋寨第四经济合作社、永和镇永联村江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6046公顷(耕地0.0309公顷、园地0.7575公顷、林地1.55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0公顷、建设用地0.2521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村集体
地类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吉田镇沙田村井头第三经济合作社,吉田镇沙田村新庆第一经济合作社,吉田镇沙田村新庆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永和镇卢屋寨第四经济合作社,永和镇永联村江头经济合作社
耕地
68.76
园地
52.92
林地
28.773
其他农用地
68.76
建设用地
68.76
注:该批次项目地块位置均位于吉田镇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均参照吉田镇县城规划区外的征地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
3.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取,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320万元/公顷。
4.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的规定执行。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吉田镇人民政府(0763-8732118)、永和镇人民政府(0763-881037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抢栽、抢种、抢建不列入补偿范围
《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后,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八、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1〕10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9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1〕75号),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机关
2021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9)〔2021〕75号文批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批准建设用地用途
本批次征收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向阳村唐屋第六经济合作社,向阳村唐屋第七经济合作社、向阳村唐屋第五、六、七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及地类
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向阳村唐屋第六经济合作社,向阳村唐屋第七经济合作社、向阳村唐屋第五、六、七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2.6103公顷(林地0.0807公顷、园地2.5296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征地补偿标准:
地区
地类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永和镇
林地
26.703
园地
48.60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
3.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取,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320万元/公顷。
4.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的规定执行。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永和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0763-8810378)
七、抢栽、抢种、抢建不列入补偿范围
《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后,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八、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1〕75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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