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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牛蛙养殖专项整治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3-08-15 15:11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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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牛蛙养殖专项整治的通告


2023814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牛蛙养殖专项整治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必要性

牛蛙属于外来物种,大量养殖牛蛙会对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和威胁。牛蛙养殖设施简单、侵占耕地、大量用水、气味恶臭、污水直排,严重污染水体和土壤,严重影响周边环境,不仅污染生态环境,还给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带来突出问题。因此,为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生态环境,巩固近年来环境整治工作成效,经过资料收集和实地调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5〕13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编制完成《通告》。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实施目标:全县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户)。现有牛蛙养殖场(户)自行退养拆除、清理养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

政策意义:保护我县基本农田和耕地,改善境内河湖全流域水质,优化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提升我县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水平。

三、主要内容解读

1现有牛蛙养殖场(户)在2023年9月30日前自行退养拆除、清理养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逾期未自行退养拆除、清理养殖设施的,县政府将组织公安、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供电等相关单位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各镇人民政府应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依法开展牛蛙养殖专项整治工作。

3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定或者修订亮点

此《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5〕13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编制完成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办事受理单位: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地址:广德大道东人防和环保业务大楼五楼生态保护股;联系方式871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