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我县基本农田和耕地,改善境内河湖全流域水质,优化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提升我县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5〕131号)等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牛蛙养殖开展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户)。
二、现有牛蛙养殖场(户)在2023年10月31日前自行退养拆除、清理养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逾期未自行退养拆除、清理养殖设施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公安、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供电等相关单位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各镇人民政府应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依法开展牛蛙养殖专项整治工作。
四、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牛蛙养殖专项整治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