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2-21 21:00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字体: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已经十二届第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司法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2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县政府法律顾问作用,进一步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以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期内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统一组织,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每年度组织一次。日常工作考核根据县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汇总的日常工作情况,结合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以及相关服务部门的意见予以评定。

县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届满时进行任期工作考核。任期工作考核根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县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加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勤(20分)

离开属地一周以上,或出境、出国事先未向县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告知的,一次扣10分。无特殊情况,不按会议通知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10分;

(二)发挥作用(40分)

有下列情形的,每次扣5分:

1、未按时领取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文件或未能按要求出具各类法律意见书;

2、未能按要求为部门重大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3、未能按要求提交年终工作总结;

4、未能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其他具体法律事务;

(三)规范执业(20分)

执业期间被投诉查实的或受到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分。在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等任职期间有违规行为被查处的,一次扣10分;

(四)树立形象(20分)

有违反《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十二条以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情形的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等有损法律顾问形象的,一次扣10分;

(五)加分项目(10分)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县领导书面批示肯定的,一次加2分;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如积极报送专题信息,积极申报相关课题等,一次加2分;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服务政府部门和群众受到好评的,一次加2分;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5分、3分、1分。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90分之间)和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其任期工作考核评为优秀。

县政府法律顾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评为不合格,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不再续聘。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可以根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在任期届满按照一定比例对县政府法律顾问予以调整。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有违反《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以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直接报请县政府批准解聘。

第九条  各镇、县直部门法律顾问考核工作,参照本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