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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使用童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倡议书

发表时间:2024-07-11 12:12 信息来源: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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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各位家长朋友: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进行如下倡议:

一、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定义

童工,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使用童工。

未成年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严格遵守禁止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审核其身份信息,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5.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6.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三、认真落实保护规定

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执行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制度,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股(0763—8716305)办理登记备案。

2.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招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四、招用未成年人还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5.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6.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将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

非法招用未成人极大地危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请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禁止使用童工,加强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用工环境,规避用工风险。

打击非法介绍、使用童工,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参与。如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线索的,可向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763—8716305

举报地址:吉田镇双龙南路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