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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修订)〉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4-05-30 01:37 信息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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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修订)》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鼓励和促进连山经济发展,2021年1月6日我县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修订)》(山府办发〔2021〕1号),该政策自2021年1月1日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以及《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违规返还财政收入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工作要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修订)》存在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相关规定的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需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修订)》进行废止。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

4.《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 277 号);

5.《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违规返还财政收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废止《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修订)〉的通知》(山府办发〔2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