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办法》已经十二届第4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
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完善我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健全村(社区)“两委”干部养老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补助办法所称村(社区)“两委”干部是指根据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核定的在职在册并享受县财政补贴的村(社区)“两委”干部。
第三条 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下限),缴费比例为20%。
第四条 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合理负担原则筹资。补助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下限为计算基数,负担比例分别为:个人25%,村(社区)10%,镇政府15%和县政府50%。
对任职期间已按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下限对应比例进行补助。
对在任期间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离任后再申请补缴的,不享受集体、政府月缴费补助。
第五条 因换届落选或离任等原因不再任职的村(社区)“两委”干部,不再享受养老保险缴费的集体、政府补助。其可根据粤府〔2006〕96号文件规定,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继续参保缴费或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辖区内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在职人员增减变动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应将本级负担的养老保险补助纳入当年预算;集体、政府月缴费金额负担比例部分,每月5日前划拨到各镇政府;采用个人先缴费再申报的模式,凭缴费凭证按月再向镇财政所申报集体、政府补助部分金额。
第八条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在职村(社区)“两委”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待遇计发按照粤府〔2006〕9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末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趸缴费用由申请人全额负担。
第十条 村(社区)“两委”干部参保缴费期间,如遇转移、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情形,按照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经县政府审批、镇政府聘任的村(社区)计生指导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出台有关村(社区)“两委”干部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执行中的社会保险政策由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山府发〔2018〕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