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5年。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和必要性、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我县地理环境适宜“四害”(老鼠、苍蝇、蟑螂、蚊子)等病媒生物繁殖生长,存在媒介引起的传染病风险。《国家卫生县标准》明确规定,“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地方需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县评价指标》明确要求,要健全完善爱国卫生法规和规章体系,出台地方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规范性文件。
2023年我县迎来新一轮巩固国家卫生县复审工作,全县有5个镇也分别正在开展广东省卫生镇和国家卫生镇创建工作,病媒生物防制是卫生城镇创建的重要内容,而我县2017年制定印发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规范性文件已失效且有相关内容需修改,因此县卫生健康局重新起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以指导和规范我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清远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社会责任、职责分工、措施和技术服务要求、工作监管主体、处罚情形等进行了规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22条,其中:
第1-5条阐明了本《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的社会责任。
第6-15条规定了县、镇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16-18条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和技术服务要求。
第19-21条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管主体,要求县镇爱卫办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情形进行了规定。
第22条明确了本办法具体发布实施时间和有效年限。
四、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山府办发〔2017〕2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