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等地接受教育,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有效发挥我县教育帮扶、精准资助作用,进一步完善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帮助各级各类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各阶段的学业,实现“应助尽助,不让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贫辍学”的政策目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和《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粤教助〔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资助对象
没有列入省、市、县和社会团体、个人资助范围的,在本县辖区范围内中小学校(含职校)、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幼儿,连山户籍考入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新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的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认定一次。
三、资助标准
按省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2.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3.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小学每生每年80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
(三)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免学费每生每年2500元(残疾生每生每年3850元);
(四)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免学费每生每年3500元(残疾生每生每年3850元);
(五)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交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四、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作为基本金;
(二)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
五、职责分工
(一)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安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县教育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请,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确定专项资金资助名单,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三)各学校:负责组织、审核专项资金的申请,负责受助学生的评审(认定)、公示、资助资金发放和资助学生数据信息管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资助政策宣传、定期公布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六、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公开透明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二)大力宣传国家资助政策,使之深入民心。一是由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制作《学生资助工作宣传卡》和海报,并发放到每一所学校,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能家喻户晓,老少皆知。二是各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办好一期学生资助宣传栏,重点宣传资助政策,受资助的基本条件、资助工作流程等。
(三)明确资助工作责任,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民生实事。一是将民生实事任务层层分解到各个学校,明确校长是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二是实行不定期督查制度,根据资助项目进展情况每学期全面督查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并帮助学校解决实际困难,总结和推广经验,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辍学。
(四)抓好资助队伍建设,规范资助流程。一是加大对学校资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学校资助队伍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并尽可能改善资助工作条件;二是重视群众的投诉,并将投诉及处理情况作为考核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内容;三是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资助工作操作流程,学校每项资助必须按资助程序进行。
本方案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