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http://www.gdls.gov.cn/zwgk/zfxxgkml/content/post_1487537.html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0条,分别是总则、排放管理、运输管理、消纳管理、综合利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 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根据我县城市化发展水平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要求,明确了管理范围,即本县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投放、运输、消纳和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二)明确建筑垃圾定义及处置原则。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三)明确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办法》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纳建筑垃圾”等禁止行为。同时针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设立明确处罚条款的违法情形,设定了处罚依据,确保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真正做到实用、好用、管用。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