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2021年)》的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修订)的通知
http://www.gdls.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1486737.html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2016〕6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打好我县碧水保卫战,2019年9月国家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各地对照法律规定范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文件进行调整。2020年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编制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县府办于2020年2月27日印发该《方案》,由于印发时间紧迫,该《方案》存在划定不合理的情况,现重新对该《方案》的划定范围做出调整。
二、制定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2016〕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山府办〔2020〕6号)
三、内容解读
(一)禁养区划定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依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全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调整为依据,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基本农田保护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禁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根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的实际情况,本次禁养区划定涉及12个饮用水水源地,其中4个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8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目前有7个自然保护区,其中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名称为“广东连山笔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5个市级自然保护区;1个县级自然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禁养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2个森林公园,分别为广东鹰扬关森林公园和福安森林公园。
4.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面积3.339302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区禁养区面积29.999363平方公里。
5.河流水库禁养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河流水库禁养区总面积为197.108637平方公里,其中河流禁养区面积为184.395338平方公里,水库禁养区面积为12.713299平方公里。
6.基本农田保护区禁养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78.432600平方公里,相应禁养区面积总计78.118503平方公里。
7.主要交通干道禁养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主要交通干道禁养区总面积为161.483573平方公里。
四、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
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以及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品种动物。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简称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单元的区域,畜禽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