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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1-02-09 18:09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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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http://www.gdls.gov.cn/zwgk/zfxxgkml/content/post_1346905.html

    


    按照关于烟花爆竹管控工作指示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草拟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草案)》(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的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 《通告》的背景

20191月,市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后,禁放烟花爆竹对我市空气质量改善起到积极影响。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202010月,市印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清府函〔2020184号),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省、市烟花爆竹管控工作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二、制定《通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通告》的起草过程

    根据县人民政府指示精神,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于202012月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绘制县城烟花爆竹禁燃区范围示意图,202118日至122日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及建议,截至122日,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或建议。期间,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发函至吉田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征求了《通告》意见,并向律师事务所征求法律意见。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从9个方面对烟花爆竹禁放区的划定进行阐述和规范:

第一部分明确禁燃区的划定范围:“连山民族小学-石龙嘴水厂-连山广播电视台-连山碧桂园-御庭山庄-国家税务局-民族食品有限公司-古县坪移民村-连山职业技术学校-连山变电站-连山珠江天然气站-中国石化城西加油站-新村-连山燃料公司-夜明珠山庄-连山人民医院-安平小区-连山民族度假村-太阳村-丛源雅居-连山民族小学”所围闭区域划为禁燃区。

第二部分明确烟花爆竹的定义及类型。

第三部分明确管理要求。自《通告》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禁放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部分明确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再予以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烟花燃放活动。确需在禁燃区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五部分明确部门职责。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教育、民政、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关工作。

第六部分明确吉田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第七部分明确处罚方式,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部分明确公民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途径,举报电话为11012345

第九部分明确实施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