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http://www.gdls.gov.cn/zwgk/zfxxgkml/content/post_1300870.html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0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10月
目录
为积极防范和有效应对我县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状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5)《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6)《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7)《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
(8)《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8〕875号)
(9)《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
(11)《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4)《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6)《清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或二氧化硫(SO2)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小时均值)。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强日常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强化节能减排措施,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和具体负责。各部门之间加强协同与合作,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坚持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大气污染点源的日常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能力,科学预测大气污染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同时启动响应程序,提前做好落实应对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由县人民政府成立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作为本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县级预警,督导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组 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局长
成 员: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县公路事务中心、县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连山供电局、吉田镇人民政府、永和镇人民政府、小三江镇人民政府、福堂镇人民政府、太保镇人民政府、禾洞镇人民政府、上帅镇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空气质量持续恶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不力的镇政府,以及履职尽责不力、重大工作推动缓慢的县直单位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新闻媒体应急宣传工作,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相关媒体,做好预防宣传、预警信息发布、舆情监测、新闻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加强媒体管理,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信息报道及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县经济发展促进局:负责全县节能综合协调工作,制定政策,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组织协调应急状态下的相关物资的紧急调度,将空气重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和督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提醒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督导全县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督导学校应急防护措施落实,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县公安局: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强化对禁放区域管理;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工作;指导交警大队做好全县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负责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等交通管制应急措施,加强柴油货车的管控;指导各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入库工作,配合部门争取专项资金保障县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确保县级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学生防护污染天气应对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本县大气污染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矿山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和运输管控要求;负责成片开发土地和闲置土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整改查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的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实现“六个100%”;负责对工地范围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的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县公安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各地落实营运车辆、非营运危险品运输车辆高污染机动车管控工作,加强公路施工工地粉尘的控制。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施工工地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严禁秸秆焚烧应对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露天焚烧秸秆巡查,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秸秆农业综合利用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督导、协调卫生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确保在不同响应级别情况下各种应急措施按要求落实到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加强监管违法排污企业。负责配合做好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开展机动车燃油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燃油、煤炭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流通环节商品煤、成品油质量监管,做好产品质量检验等服务工作。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配合县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宣传工作;指导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制定实施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负责旅游景区(点)等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空气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及时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气象信息;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防及信息发布工作;在具备气象条件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负责组织编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负责本县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组织开展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县气象局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研判及预警工作,完善会商制度;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的环保管理以及农村秸秆焚烧、烧荒大气污染的宣传;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变化趋势,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县直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县公路事务中心:负责落实国道、省道道路清扫与洒水措施。
县代建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建筑工地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连山供电局: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建筑工地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并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组织修订并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并定期更新,确保措施可落地、可操作、易核查;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操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负责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启动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健康防护措施。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部门要强化重污染天气“事前控制”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我县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当空气质量预测为中度污染(150<AQI<200)时,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动态监测和解析结果,对空气污染指数偏高的区域和各类土石方施工工地、物料堆场、混凝土搅拌站等易产生扬尘项目要切实加强调度管控,确保降污措施落实。
(2)提高道路机械化湿扫率,增加道路机械化湿扫、冲洗去污和洒水降尘作业,必要时非机动车道也要进行清扫、冲洗和洒水。镇区出入道路与县城道路按照属地原则实现无缝对接、全覆盖洒水冲洗保洁,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道路两侧绿化带,视情况进行洒水洗尘。
(3)严格落实中重型货运车辆禁行区域管理规定,加强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管,做好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型车辆限行、绕行工作。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加大对夜间渣土车和运输车的检查力度,可通过设置限高杆、严惩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等手段,严防重型机动车污染。
(4)规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放,消除垃圾、落叶、杂物焚烧隐患。
(5)加强油品质量监控,开展油品生产企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抽查,推进油品升级、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6)对背街小巷、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黄土裸露区域,按照“宜绿则绿、宜硬则硬”的原则实施硬化和绿化,有效减少黄土裸露产生扬尘污染。
(7)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达标排放。
(8)加强监督巡查,禁止露天焚烧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精细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大气污染,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和发展。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类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经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经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为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在上述预警分级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预警分级条件及清远市预警分级标准,对我县预警分级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共同组建县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联合组织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共同负责空气污染物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
当辖区内大气重污染达到黄色及以上预警条件时,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县长)批准,黄色预警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
当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包括我县在内的市级预警时,我县根据《清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市级预警规定,发布相应预警。
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县应急管理局向各镇人民政府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布。
(2)县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主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3)县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县气象局在门户网站、微信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预警信息发布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经生态环境、气象部门会商后,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
当全县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对预警等级,实行3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当辖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原则上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确定不同预警等级时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名单,组织应急演练等措施,努力减轻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③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③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④拒绝露天烧烤。
⑤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人民政府加强对黄色预警管控企业、电力生产和供应等保障类企业督导检查,保障各类堆场防尘措施到位,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相关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停止使用国四以下标准车辆运输物料。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城区所有房屋建筑、拆迁、市政、道路、水利、绿化、通讯等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木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县城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清扫和洒水频次,渣土运输车辆禁止在县城内通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③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④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加强对橙色预警管控企业、电力生产和供应等保障类企业的督导检查,保障各类堆场防尘等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抢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常车辆进出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相关重点行业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橙色预警车辆运输减排要求执行。在县城内实行交通管控。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砂浆现场搅拌、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浇筑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加强施工工地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省、市重点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③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听课等防护措施。
④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③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④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效率。
⑤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⑥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加强对红色预警管控企业、电力生产和供应等保障类企业督导检查,保障各类堆场防尘措施到位,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抢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常车辆进出超过10辆次)的单位中重型载货车辆禁止公路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相关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中红色预警车辆运输减排要求执行。在县城内实行交通管控。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外,所有建筑工地停止户外作业。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工作;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对措施;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加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会商,县气象局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曝光和责任追究。同时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强化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重污染期间的偷排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县应急响应启动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向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时将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大气质量信息,应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可能受影响区域、公众防护提示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预警解除时,响应同时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组织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评估,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记录,建立档案,材料上报。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各部门建立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系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向上级争取转移支付补助,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县级财政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同时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本预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预案由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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