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及经费保障实施方案》(修订版)政策解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及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教基[2022] 1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建立并完善课后服务收费和经费保障机制,规范课后服务经费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管理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县教育局承担课后服务的管理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
(二)公益非营利原则。学校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非营利原则,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学校应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
(三)自愿参与原则。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时,应当提前公示服务内容、时间、收费标准,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服务项目。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四)合理补偿原则。为充分调动教师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体现教师的劳动价值,允许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教师按服务项目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服务时间和内容
(一)服务时间。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二)服务内容。课后服务以基本托管为主,以课后兴趣类拓展课程为补充。基本托管服务包括学生自主作业、自主学习、自主阅读、教师答疑等学习活动,每天不少于1个课时(小学40分钟,中学45分钟,下同),由学校提供为主。课后兴趣类拓展课程以学校提供为主,确实无法提供的,可通过引进第三方机构补充。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但要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三、经费保障及收费管理
(一)经费保障。全县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采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县级财政补贴等方式筹措经费。县财政局每年根据参加基本托管服务学生人数、免除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人数,分别按每生每学年4元、5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取学期最高数),列入县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县教育局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划拨给各学校。
(二)收费方式。由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作为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课后服务费;通过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作为代收费项目收取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减免收费。
(三)收费标准。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教育局会同县经济促进局、县财政局,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补助情况、毗邻县(市)的收费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每3年核定一次。学校基本托管服务定为每生每课时收费4元,素质拓展服务为每生每课时收费5元,午间托管服务每生每课时收费3元,午餐费据实收取。周末及节假日托管服务,以及寄宿制学校工作日课后服务收费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对经县教育局批准引入学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以收取代收费,收费标准参照校内课后服务标准执行。
第四章 经费使用
(一)使用范围。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聘请的校外人员劳务补助、社会志愿者劳务补助、为参与课后服务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等,以及用于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与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相关的消耗品购置、弥补相关运行经费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二)补助办法。为充分调动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采取“以收量支”的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进行补助。按每课时40-50元的标准发放。也可参考以下办法把握:每课时补助标准=当地义务教育教师月均基本工资与月均绩效工资之和/每月22个工作日/每天人均课时工作量(小学每周14课,中学每周12课时)。补助时统筹考虑有关服务管理辅助人员。所需经费在服务性收费中列支或在县财政补贴中解决,每3年核定一次补助标准。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各学校课后服务教师补助方案通过教代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三)绩效管理。学校把用于在编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经费额度,作为绩效工资增量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虑参与课后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设立课后服务奖励绩效,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此部分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学校每年秋季学期期末提交给县教育局,12月底前,县教育局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规范管理
(一)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后服务的主渠道作用,相关服务以学校提供为主,引进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时间,按周进行计算,不能超过本周课后服务总时长的三分之一。
(二)寄宿制学校可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课后服务,但不得变相收取寄宿学生除兴趣拓展类课程外的课后服务费用,要妥善安排好寄宿学生的课后文体活动及自主学习场所,不得将寄宿制管理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
(三)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应当按月或按学期据实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课后服务收费实行“一期一结”,原则上每学期期末放假前全部清算,不得跨学年结余、结转。学生入学后因故休学、转学或请假的应按实际参加课后服务天数结算退还相应费用。
(四)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期间,向学生提供用餐服务收取的伙食费,按照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课后服务收费以学校为单位收取 ,按有关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由学校纳入预算据实列支,严格执行“以收量支”,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存入个人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截留、挪用、挤占。
(六)代收往来资金由提供服务的单位直接收取或由学校开具结算票据代为收取,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一)学校应当通过官网、官微、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文件和费用收支、投诉电话等情况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县教育局会同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建立第三方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评估退出机制,对出现服务水平低下、恶意在校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等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列入禁止进入学校名单。每年公布不符合服务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黑名单。第三方机构服务不得带有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
(三)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并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课后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收取和使用课后服务经费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学校要严格对照本方案要求,对已制定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等开展对照检查,与本方案地要求有出入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课后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本方案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日。《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及经费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山教联[2022] 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