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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关于职业技术学校提升工程用地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城市规划、城区改造建设需要,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有关规定,决定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职业技术学校提升工程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确定的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包括吉田镇新田路北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地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地二、县人民医院用地(旧人医东部)、县人民医院用地(旧人医南部)、县人民医院用地(旧人医用地)五个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二、征收单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期限:自评估报告异议复核期满之日起30日内。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其他要求

(一)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房屋交征收部门。

(二)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职业技术学校提升工程用地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