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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调解员工作“以案代补”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0-21 16:15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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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调解员工作“以案代补”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司法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2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调解员工作

“以案代补”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粤财行〔2007〕122号),为确保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各镇、村(社区)人民调委会中成功调解民间纠纷以及提供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上访事件信息的人民调解员。

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执的各种纠纷。

不涉及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争执不属于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实行“以案代补”制度,即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民间纠纷一件补贴一件,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成功一件的,按一件的补贴标准计算。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民间纠纷划分为三个等次:

(一)一般民间纠纷

指涉案人员在10人以下或案件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纠纷。

(二)重大民间纠纷

1.指涉案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或案件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纠纷。

2.对所在镇、村(社区)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3.突发性的群体性纠纷。

4.县信访部门或县司法局交办(督办)的纠纷。

5.经县司法局研究认可的其他矛盾纠纷。

(三)特大民间纠纷

1.涉案人员在50人以上或案件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纠纷。

2.有可能引发群体性械斗、不及时制止有可能民转刑的纠纷。

3.非法集体越级上访(市以上)的纠纷。

4.其他对全县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并经县司法局认定的民间纠纷。

第四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含诉讼中由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纠纷)的补贴标准:

(一)成功调解一般民间纠纷,材料齐全,文书按规定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100元。

(二)成功调解重大民间纠纷,材料齐全,文书按规定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200元。

(三)成功调解特大民间纠纷,材料齐全,文书按规定制作规范的,实行一案一议,给予每件300元以上1500以下的补贴。

第五条  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员能及时、准确地向当地基层司法所或镇人民政府提供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上访事件信息的,经确认后,每件补贴经费100元至300元,基层司法所或镇人民政府应视实际情况,为其保密。

第六条  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民间纠纷主要事实要清楚,调解程序和调解内容要合法,调解文书要规范化(按省司法厅要求)。

第七条  一般民间纠纷、重大民间纠纷以及特大民间纠纷应在调解成功(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整理成卷宗归档(以省司法厅的文书为标准)。

第八条  各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于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将《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补贴经费申请审批表》以及当季调解成功案例的卷宗报到基层司法所,由基层司法所统一上报县司法局审核。

第九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每季度发放一次,实行“一案一补”的方法;由基层司法所会同所在镇分管领导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县司法局审核;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县司法局基层股审查,报县司法局审核。县司法局将审核结果报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经费授权支付到县司法局,然后再由县司法局代为发放到个人

对人民调解员提供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上访事件信息的补贴,由基层司法所初步审核确认后,经县司法局审批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补贴经费授权支付到县司法局,再由各司法所代为发放。

第十条  严禁在申请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时弄虚作假,对多报、谎报案件骗取补贴经费的行为,除予以追回所骗补贴经费外,还要取消该镇、村(社区)当年调解案件补贴,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