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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41825202100003号)

发表时间:2021-06-23 16:07 信息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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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证。

许可证编号:地字第441825202100003号

用地单位: 广东天地壹号食品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广东天地壹号食品研究院有限公司醋饮料主剂研发制造项目

批准用地机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批准用地文号:山府函〔2021〕9号  

用地位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广德大道南侧

土地用途:一类工业用地     用地面积:3491.80平方米

建设规模:容积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2.5,计容建筑面积小于8729.5平方米;建筑系数大于等于30%;本宗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宗用地面积的7%。

土地取得方式:出让土地  

附图及附件名称: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批表;2、该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注: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取得此证一年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要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此证自行失效。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本证所需附图与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