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书。 附图及附件名称: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规划图(2010-2020)(局部)永和.jpg 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规划图(2010-2020)(局部)小三江.jpg 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规划图(2010-2020)(局部)太保.jpg 4.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规划图(2010-2020)(局部)福堂.jpg 注: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25日 |
遵守事项: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栏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填写。
二、本书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律凭据。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要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请你们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环境、规划、施工等各类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