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418252023GG00023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证。
许可证编号:建字第4418252023GG0002349号
建设单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远晟石业建筑石材加工厂一期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远晟石业建筑石材加工厂一期建设项目
建设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太保镇旧水泥厂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3430.4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3270.44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表;
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远晟石业建筑石材加工厂一期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注: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交更。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贵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与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远晟石业建筑石材加工厂一期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公示(建字第4418252023GG0002349号)(红头文件).pdf
3.总平面图.pdf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太保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