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5007323099H/2024-00089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7-26
名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暂行)》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30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暂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30  浏览次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暂行)》的政策解读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暂行)原文链接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退役军人规〔2022〕2号)和《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清远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退役军人发〔2023〕22号)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政策体系,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帮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摆脱困境,得到及时、精准、便捷的帮扶援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共二十一条,主要对连山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医疗自负费用较大、遭遇突发意外变故等5种情形导致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予以相应的帮扶援助。

  (一)明确帮扶援助人群

  实施细则》规定了帮扶援助对象是困难退役军人(即帮扶援助对象)为连山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明确帮扶援助标准

  《实施细则》 帮扶援助对象援助标准,给予500元(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对于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医疗自负费用较大、遭遇突发意外变故等5种情形导致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予以相应的帮扶援助。

  1.医疗支出专项帮扶援助

  实际自负(承担)费用1000元-2000元(含),可申请援助500元;实际自负(承担)费用2000元-3000元(含),可申请援助1000元;实际自负(承担)费用3000元-5000元(含),可申请援助1500元;超过5000元以上的可申请援助2000元。

  2.重大突发意外应急帮扶援助

  退役军人、“三属”等因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紧急事件或家庭重要劳动力丧失,以及因交通事故(无保险赔付)、重大火灾、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造成家庭重大变故的,根据伤害程度,给予500元-2000元的应急帮扶援助。

  (1)财产损失高于2000元(含)、低于5000元,可申请援助500元;财产损失高于5000元(含)、低于1万元,可申请援助1000元;财产损失高于1万元(含)、低于2万元,可申请援助1500元;财产损失超过2万元,可申请援助2000元;  

  (2)本人遭受伤害,伤情严重,治疗后仍然影响正常生活,可申请援助2000元。

  3.军事职业特殊性困难帮扶援助

  退役军人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严重疾病、长期失业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或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适当给予帮扶援助。

  4.因子女教育费用过重造成生活困难

  (1)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家庭,一般退役军人给予1000元以下的帮扶援助;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给予1000元-1500元的帮扶援助;

  (2)属中高等教育的学生家庭,一般退役军人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帮扶援助;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给予1500元-2000元的帮扶援助。

  5.其他特殊生活困难帮扶援助

  申请人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根据事件情况给予500元-2000元的帮扶援助。

  同时符合以上多项帮扶援助情形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可享受其中一项帮扶援助;符合以上“其他特殊生活困难帮扶援助”情形中的任一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一年内只可享受一次帮扶援助。

  (二)明确帮扶援助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本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并出具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2)申请人军民身份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3)退役、现役军人、三属相关证明(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4)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出具相关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5)村(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6)根据帮扶援助的五种情形,提供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因病情形需提供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医疗费用票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凭证、大病救助材料等;突发情形需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图片等其他佐证材料;其他情形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7)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身份证、退役证件或移交政府安置证明等相关资料。

  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申请人一年内申请不得超过2次。

  2.审核。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帮扶援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级审批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后,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公示(公示期为5日),审核通过的提交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当事人所属退役军人服务站退回申报材料。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

  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四、制定或者修订的亮点

  第十八条 困难帮扶援助资金优先统筹各类适用于该项目的资金解决,仍不足的,由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程序报批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资源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清远市财政补助资金;

  (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资金,“6.30”扶贫济困资金;  

  (四)其他资金。

  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流程,做好核查审批拨付工作,确保帮扶资金及时拨付到困难退役军人银行账户上,保证拨付率达100%,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退役军人关怀和照顾,增强困难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提升困难退役军人的满意度,促进社会稳定、长治久安。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书面向本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申请人一年内申请不得超过2次。

  吉田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联系电话:0763-8732660

  永和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联系电话:0763-8813169

  小三江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联系电话:0763-8863931

  太保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联系电话:0763-8850484

  福堂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联系电话:0763-8880234

  禾洞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联系电话:0763-8960243

  上帅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联系电话:0763-8990015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