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暂行)》的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7月26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退役军人规〔2022〕2号)和《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清远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退役军人发〔2023〕22号)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境,加快建立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时效性、调动积极性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退役军人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
第三条 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有关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第四条 创新方式方法。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第五条 帮扶援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帮扶援助对象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困难退役军人(即帮扶援助对象)为连山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章 帮扶援助情形
第七条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同一事由,原则上不能重复申请帮扶援助。
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八条 申请帮扶援助人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四)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第四章 帮扶援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帮扶援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十条 帮扶援助标准,给予500元(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对于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医疗自负费用较大、遭遇突发意外变故等5种情形导致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予以相应的帮扶援助。
(一)医疗支出专项帮扶援助
实际自负(承担)费用1000元-2000元(含),可申请援助500元;实际自负(承担)费用2000元-3000元(含),可申请援助1000元;实际自负(承担)费用3000元-5000元(含),可申请援助1500元;超过5000元以上的可申请援助2000元。
(二)重大突发意外应急帮扶援助
退役军人、“三属”等因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紧急事件或家庭重要劳动力丧失,以及因交通事故(无保险赔付)、重大火灾、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造成家庭重大变故的,根据伤害程度,给予500元-2000元的应急帮扶援助。
1.财产损失高于2000元(含)、低于5000元,可申请援助500元;财产损失高于5000元(含)、低于1万元,可申请援助1000元;财产损失高于1万元(含)、低于2万元,可申请援助1500元;财产损失超过2万元,可申请援助2000元;
2.本人遭受伤害,伤情严重,治疗后仍然影响正常生活,可申请援助2000元。
(三)军事职业特殊性困难帮扶援助
退役军人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严重疾病、长期失业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或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适当给予帮扶援助。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过重造成生活困难
1.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家庭,一般退役军人给予1000元以下的帮扶援助;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给予1000元-1500元的帮扶援助;
2.属中高等教育的学生家庭,一般退役军人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帮扶援助;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给予1500元-2000元的帮扶援助。
(五)其他特殊生活困难帮扶援助
申请人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根据事件情况给予500元-2000元的帮扶援助。
同时符合以上多项帮扶援助情形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可享受其中一项帮扶援助;符合以上“其他特殊生活困难帮扶援助”情形中的任一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一年内只可享受一次帮扶援助。
第五章 帮扶援助程序
第十一条 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帮扶援助审批等工作。
第十二条 镇负责帮扶援助资金申请的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镇级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本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见附件)。并出具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3.退役、现役军人、三属相关证明(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4.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出具相关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5.村(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6.根据帮扶援助的五种情形,提供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因病情形需提供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医疗费用票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凭证、大病救助材料等;突发情形需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图片等其他佐证材料;其他情形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7.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由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身份证、退役证件或移交政府安置证明等相关资料。
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申请人一年内申请不得超过2次。
(二)镇级审核。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帮扶援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审批。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后,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公示(公示期为5日),审核通过的提交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当事人所属退役军人服务站退回申报材料。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
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遇有紧急情况,各相关单位可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帮扶援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符合《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叠加享受。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做好帮扶援助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要进一步树立主管主责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
第十八条 困难帮扶援助资金优先统筹各类适用于该项目的资金解决,仍不足的,由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程序报批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清远市财政补助资金;
(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资金,“6.30”扶贫济困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审核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向与办理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行政机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做到诚实守信,提供所需材料真实齐全。对申请人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援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附件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xls
附件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