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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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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5-12
名称: 关于明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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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2  浏览次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关于明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

 

全县各非营利组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及《清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清远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自治县税务局

 2023年5月6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及《清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清远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经连山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二、认定机构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的税务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

三、认定权限

  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工作由县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二)接受本级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免税资格复审;

  (三)负责取消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

  、工作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时限。

  (1)首次认定申请。县级申请免税资格首次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每年1月1日~2月28日期间,向县税务机关税政股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资料,对相关资料齐备的受理单位应当即时受理。

  (2)复审认定申请。县级申请免税资格复审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向县税务机关税政股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资料,对相关资料齐备的受理单位应当即时受理。

  2.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6)项、第(7)项规定的材料。

  (二)审核。

  由县税务局税政股受理和进行符合性审核,并在申请时限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把所有申请资料及符合性意见提交同级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三)认定。

  县级税务机关应根据认定权限,将需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提交县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

  认定机构每年5月15日前完成非营利组织初审认定工作,每年8月底前完成非营利组织复审认定工作。

  (四)公布。

  1.经县级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认定机构按认定权限予以定期公布。

  2.查询方式。申请免税资格首次认定和复审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可分别在每年5月15日后和9月1日起通过认定机构公开的网站查询认定结果。

  (五)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如: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将于2020年12月31日期满的,可在2021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提出复审申请,以此类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和流程办理。

  六、后续管理

  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加大对其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违反相关规定的非营利组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处理。

  七、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三)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八、本通知自发布日起施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反映。

  九、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税政股,联系人:岑斌,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广德大道,电话:0763-8734715

  

 附件:清远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docx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自治县税务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