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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5007323013N/2023-00098 分类:
发布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0-18
名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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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18  浏览次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办法》

的政策解读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  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办法原文链接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关于印发连山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山府发〔2018〕14号)已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两委”干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明确补助办法,对原实施办法”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定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办法》。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完善我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健全村社区“两委”干部养老保障机制。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对社区“两委”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群、补助比例和补助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明确补助人群

《办法》规定了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人群为: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核定的在职在册并享受县财政补贴的村(社区)“两委”干部和经县政府审批、镇政府聘任的村(社区)计生指导员。

(二)明确补助比例

《办法》规定了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合理负担原则筹资。补助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下限为计算基数,负担比例分别为:个人25%,村社区10%,镇政府15%和县政府50%。

对任职期间已按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下限对应比例进行补助。

在任期间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任后再申请补缴的,不享受集体、政府月缴费补助

(二)明确补助方式

《办法》规定采用个人先缴费再申报的模式,凭缴费凭证按月再向镇财政所申报集体、政府补助部分金额。

四、制定或者修订亮点

该补助办法一贯沿用之前的“实施办法”中的补助比例,增加了对任职期间已按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下限对应比例进行补助的条款,对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村(社区)“两委”干部给予补助,切实保障了村(社区)“两委”干部的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址:吉田镇沿江东路49号社保局一楼办事大厅,联系电话:0763-8916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