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办法》
的政策解读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 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办法原文链接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关于印发连山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山府发〔2018〕14号)已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两委”干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明确补助办法,对原实施办法”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定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办法》。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完善我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健全村(社区)“两委”干部养老保障机制。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对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群、补助比例和补助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明确补助人群
《办法》规定了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人群为: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核定的在职在册并享受县财政补贴的村(社区)“两委”干部和经县政府审批、镇政府聘任的村(社区)计生指导员。
(二)明确补助比例
《办法》规定了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合理负担原则筹资。补助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下限为计算基数,负担比例分别为:个人25%,村(社区)10%,镇政府15%和县政府50%。
对任职期间已按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下限对应比例进行补助。
对在任期间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离任后再申请补缴的,不享受集体、政府月缴费补助。
(二)明确补助方式
《办法》规定了采用个人先缴费再申报的模式,凭缴费凭证按月再向镇财政所申报集体、政府补助部分金额。
四、制定或者修订的亮点
该补助办法一贯沿用之前的“实施办法”中的补助比例,增加了对任职期间已按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下限对应比例进行补助的条款,对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村(社区)“两委”干部给予补助,切实保障了村(社区)“两委”干部的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址:吉田镇沿江东路49号社保局一楼办事大厅,联系电话:0763-8916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