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等地接受教育,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有效发挥我县教育帮扶、精准资助作用,实现“应助尽助,不让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贫辍学”的政策目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97号)精神,2015年我县设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新生专项资金30万元,因使用率低,县财政局建议取消该专项资金,从2023年起,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新生的资助金从“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0万元基本金”中支付,为此,我局进一步完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等地接受教育,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有效发挥我县教育帮扶、精准资助作用,实现“应助尽助,不让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贫辍学”的政策目标。不断完善资助育人工作机制,使学生资助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得人心,让社会和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进一步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制度,切实增强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解读
资助对象:没有列入省、市、县和社会团体、个人资助范围的,在本县辖区范围内中小学校(含职校)、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幼儿,连山户籍考入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新生。
资助标准:
(一)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2.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3.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年80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
(三)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免学费每生每年2500元(残疾生每生每年3850元);
(四)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免学费每生每年3500元(残疾生每生每年3850元);
(五)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交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四、制定或修订的亮点
本方案修订后更贴合我县学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体现了我县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对于我县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更加有效率,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等地接受教育,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有效发挥我县教育帮扶、精准资助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县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一)对文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进行诠释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应助尽助。按照应资助学生数量确定资助资金总额,确保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全部得资助。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4.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类型,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涉及办事的,说明办事的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沿江路1号
联系人:蒋美玲
联系方式:0763-8739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