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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5007323013N/2022-00042 分类:
发布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2-22
名称: 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山府办发〔2022 〕6号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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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8  浏览次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十二届第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22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可缓解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收益不均的矛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增加农保区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我县为了人口和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第三条 暂行办法所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新一轮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

第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范围为新一轮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且已依法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被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为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第六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省级补贴标准为30元/亩·年,市级补贴标准为1元/亩·年。

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县级的补贴标准为1元/亩·年,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第七条 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筹措

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在财政预算或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

第八条 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永久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农村土地整治整合等支出。

第九条 永久基本农田补贴安排发放条件:

(一)按规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镇与村签订、村与村民小组签订、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

(三)严格按规定使用上年度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第一年度除外)。

(四)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承包农户。 

第十条 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拨付。

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由县进行统筹,结合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整治整合、永久基本农田后续管护等方面,逐年推进,改善提升本地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9月份之前制定本地区上一年度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备案和检查。

第十一条 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监督制度。

实行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受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3.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永久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二)补贴资金实行统筹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补贴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实行公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三)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及使用情况纳入涉农资金整合优化试点的考核检查

(四)将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纳入镇(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