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表时间:2024-05-10 15:09
信息来源: 本网
序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莫** | 山福府罚决字〔2024〕第4号 | 莫某于2024年5月8日在福堂镇福兴路市场路口人行道占道经营。 | 违反了《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据《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罚款人民币200圆(大写贰佰圆整)。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4年5月9日 |
2 | 莫** | 山福府罚决字〔2023〕第16号 | 莫某在2021年4月请2-3名工人到良善村委会“登干”山场进行砍伐作业,所砍的木种为杉木,经鉴定,无证采伐面积4.5亩,杉木蓄积18.4860立方米,出材12.7立方米(详见良善村委会登干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和《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2023年12月30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162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4年5月10日 |
3 | 覃** | 山福府罚决字〔2023〕第38号 | 覃某在2022年9月请6名村民到永丰村委会覃屋村“桔子顶”山场进行砍伐作业,所砍的木种为硬阔杂木,经鉴定,无证采伐面积14.5亩,其中:硬阔蓄积12.1002立方米,出材6.4立方米(详见永丰村委会覃屋村“桔子顶”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和《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2024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即1639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4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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