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韦** | 山福府罚决字〔2024〕第3号 | 韦某某在2023年2月到读楼村委会石寨村“利圣山”山场进行砍伐作业,所砍的木种为杉木,经鉴定,无证采伐面积10.3亩,蓄积14.9916立方米,出材10.0立方米(详见福堂镇读楼村委会石寨村“利圣山”山场林地林木择伐林地调查鉴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和《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2024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即1114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4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