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兴丰米厂 | (山)应急罚〔2023〕8 号 | 该厂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 决定给予人民币 6000 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 |
2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太保铺前米厂 | (山)应急罚〔2023〕7 号 | 该厂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清理;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决定给予人民币 6000 元(陆仟元 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