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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表时间:2023-10-20 17:00 信息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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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兴丰米厂

(山)应急罚〔2023〕8 号

该厂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决定给予人民币 6000 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

2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太保铺前米厂

(山)应急罚〔2023〕7 号

该厂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清理;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人民币 6000 元(陆仟元 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