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4 | 杨**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24号 | 2022年3月15日凌晨3点,杨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天堂山”山场)进行炼山行为,福堂镇人民政府相关执法人员与镇打火队立即前往现场制止该行为,并进行扑灭,当天,当事人杨某停止炼山行为 | 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200元(大写贰佰圆整)的罚款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