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建告[2016]2号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县调整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按4元/月.m2标准发放,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现予通告。计算方法参照《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