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以及《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度我县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一、申请承租公租房及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及条件
1.申请公租房家庭的标准:家庭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确定,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93元以下,家庭人均资产低于3.5万元,家庭无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
2.申请租赁补贴家庭的标准:家庭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确定,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93元以下,家庭人均资产低于3.5万元,家庭无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
根据统计部门提供,2014年度连山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868元。
二、申请住房保障所需提交以下资料:
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租赁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7.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8.诚信承诺书;
9.计划生育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当年公布的保障面积;
4.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政府当年公布规定的资产限额;
5.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7.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租房。
四、新就业人员申请保障房条件:2011年至2015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我县范围内无住房,城镇户籍,与所在就业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在职无房单身人士。
五、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房条件:在本县县城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以用人单位解决为主,如因特殊情况向县保障办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需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障费满3年,长期在连山居住,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家庭,以园区为主,以用人单位统一申请。
申报家庭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提供申报资料。县住保办、各镇政府、各社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受理申请和核查工作。
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请到县住房保障管理股申报,申报时间: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9月30日。
县住房保障管理股地址:广德大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六楼。
联系电话:8718082。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2015年3月13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