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
诚信承诺书
本人已熟知住房保障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并根据《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了住房保障,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财产、收入、住房、婚姻状况等情况,并同意公示。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同意取消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申请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二、本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后,如家庭的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住保办等政府部门,并接受核查,经核查后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同意无条件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领取租赁补贴。
三、本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将严格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和管理单位要求使用住房,如有违反规定和损坏住房的行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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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婚姻状况 | □未婚□已婚□离异□丧偶 |
户籍地址 |
| 入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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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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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性质 | □房改房 □商品房 □经适房 □集资房 □自建房 □租公房 □租私房 □其它 | 现住房面积 | ㎡ |
现住房结构 | □钢筋混凝土 □砖混 □砖木 □其它 |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 ㎡ |
工作(学习)单 位 |
| 个人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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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号 |
| 民政部门确定 最低保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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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与申请人的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婚姻 状况 | 职业 | 个人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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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实际 人口数 |
| 家庭财产值 |
| 家庭人均 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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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家庭属性 | □孤老、孤残、伤残军人、烈属或散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 □需动迁安置的直管公房承租户; □引进的人才家庭; □新就业大专院校毕业生; □外来务工人员; □其他住房困难的家庭。 |
申请住房 保障人数 |
| 申请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 □公房转换 □租赁补贴 |
居 委 会 意 见 | 经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本辖区居民 □外地居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拟同意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街镇 道人 办民 事政 处府 或意 乡见 | 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属实,家庭人均月收入为 元,人均住房面积为 平方米,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进行了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拟同意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公 安 部 门 意 见 | 经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本辖区户籍居民□外地户籍居民,无违法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不良记录。 派出所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经审核,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辆□有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价值 元。 交警部门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民 政 部 门 意 见 | 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属实,家庭人均月收入为 元,属于 □低收入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拟同意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 经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无自有住房 □自有住房人均居住面积少于 平方米,属于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拟同意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 经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目前无工商登记记录。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住 房 保 障 部 门 意 见 | 经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进行了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同意进行 □实物配租方式保障 □公房转换方式保障 □租赁补贴方式保障。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 注 | 如需其他部门提供审核意见,由住房保障部门去函集中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