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机关

2018年5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9)〔2018〕12号文批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批准建设用地用途

本批次征收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石溪村石古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及地类

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石溪村石古经济合作社1.3242公顷(建设用地1.3242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标准参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及结合我县实际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地区

地类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吉田镇

建设用地

1.3242

57.20

6.75

留用地安置:留用地面积按征地总面积的10%留用给集体使用,涉及征收土地的经济合作社拟采用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08万元/公顷。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吉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0763-8718321)

七、抢栽、抢种、抢建不列入补偿范围

《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后,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八、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18〕1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18〕12号)

      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用测定界图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9日



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山府告〔2018〕3号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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