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3线连山县城段改建工程占(用)地禁止抢建抢种的通告 山府告[2014]3号

为确保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道G323线连山县城段改建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国道G323线连山县城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粤发改交通函[2014]147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占(用)地范围。东起国道G323线连山县城东(接二广高速公路连山互通出口),离开旧路整体往西,经石古、丰岗、东前、大夫田村,终于元珠村(接现有国道G323线)。涉及吉田镇石溪村委会石古村;高莲村委会太阳村、福安村、莲花村;东风村委会丰岗村;沙田村委会东前村、大夫田村、元珠村。全长5.6KM。工程区范围:包括国道G323过境公路改建工程永久性占地和临时用地范围。详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道G323线连山县城段改建工程范围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工程占(用)地范围禁止抢建抢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占(用)地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不得开发和修建(装修)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开荒、修挖鱼塘和新栽种经济果木。植树造林等。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凡是抢挖的鱼塘、抢种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树、树木及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各类附属设施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本通告发布后,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工程占地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特此通告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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