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818号)、《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6号)和《印发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标准、征收时间以及待遇标准的调整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
2016年度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学生除外)个人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509元;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员、五保户、军烈属、孤儿、纯二女结扎户,其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在校学生可以随家庭户一起参保缴费,也可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市内就医的,一级医院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二级医院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三级医院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四、2016年参保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
参保人必须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在公布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定一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作为其本人2016年度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农村居民选择户籍所在地的卫生院作为本人指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指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的,可到所属卫生站进行就诊。若在12月31日前不进行预选(变更)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默认参保人上一年度的指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变。
五、征收票据的管理和基金的划拨
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票据由各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到当地财政所领取,征收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各乡(镇、街)财政所即时存入当地县(市、区)指定银行收入过渡户中按月上划,于缴费次月20日前由过渡户统一全额上划到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镇与村,镇与当地财政部门、社保部门必须做好对账工作。
六、相关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征收任务。在做好征收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普通门诊选点登记和相关信息、数据的维护工作,并及时统计上报,确保基金安全。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4日
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及待遇调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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