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人才工作会议部署,根据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山人才发〔2023〕1 号)文件精神,于2023年12月27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的“强医计划”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山卫〔2023〕90号)配套文件,自印发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因《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山人才发〔2023〕1 号)已废止,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的要求,需对《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的“强医计划”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山卫〔2023〕90号)进行废止。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山委人才发﹝2025﹞2号);
2、《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三、主要内容
废止《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的“强医计划”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山卫〔2023〕90号)。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