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建水库是我县以供水为主的重要水利工程,承担向县城及附近镇村供水任务,并对下游农田灌溉、防洪抗旱、调节电站发电起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工程安全及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水库的主副坝、管道、电站、阀室、管理区等建筑物和安全监测、通讯、水电管线、交通道路等附属设施、设备必须严加保护,禁止在水库大坝等建筑物范围内垦殖、放牧、烧烤和进行娱乐活动。
二、为保护水库饮用水安全,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水库库区内炸鱼、毒鱼、电鱼、网鱼、垂钓、游泳、嬉水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
三、库区权属范围内的土地、林木、果树及设施,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破坏。
四、水库正常水位线297米以上顺上坡100米为水源植被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但在保护区内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砍伐林木、垦荒、炸石、采矿等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生产活动。
五、水库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办。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