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关于取消或降低部分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清市价[2012]239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3.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财综〔2014〕34号);5.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6.《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