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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批准机关及文号

执收单位

收费对象

一、

水资源费


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


申请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一)

地表水






1

水力发电用水(小型)

0.005/kwh





2

城乡生活取用水

0.2/m3





3

生产、经营性取水

0.2/m3





二、

水土保持补偿费

《关于取消或降低部分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清市价[2012]239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3.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财综〔201434号);5.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6.《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一)

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

0.5-1.5/m²





(二)

采石、烧窑、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

0.7-1.0/m²





(三)

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

0.3-0.7/m²





(四)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

0.1-0.5/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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