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强化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执法,查办了一批校园食品安全、燃气安全等方面的违法案件,切实守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底线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力促进我县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查处县某幼儿园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4年2月23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某幼儿园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3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幼儿园开展春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采购部分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无法提供相关食品的来源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二、查处县某小学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5月20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某小学改正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于2024年3月14日对当事人提供给学生的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的样本中,编号为LS24JD2700019-10的样本经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 14934-2016)的要求(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测结果0.0094mg/100cm²,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验结果: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曾因未按要求清洗消毒餐(饮)具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三、查处县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4月19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县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具,并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和罚款处罚。
2024年1月30日下午,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营业场所开展燃气执法清查专项行动,发现有一款燃气灶具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本次执法抽检,所检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本次执法抽检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