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年9月)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2年9月)
序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金额(元)没收金额(元)处罚内容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康宁药店91441825MA546N0K95山市监小处〔2022〕1号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280401、没收涉案的香雪®抗病毒口服液20盒;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处罚款1280元。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9.15
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胜药店91441825MA56L8NT1W山市监小处〔2022〕2号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00警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9.22
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百杏林药房91441825MA55H0BP8D山市监永处罚【2022】4号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00警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2
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新佳乐百货商行92441825MA558JU82F山市监永处罚【2022】6号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00警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19
5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乐家商场92441825MA4XQ8NR59山市监永处罚【2022】7号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00警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19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