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字〔2021〕40号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金御华府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金御华府项目位于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沿江西路南侧(原淀粉厂内),场地东侧为原淀粉厂住宅区、南侧为广德大道,西侧为地方公路养护站围墙,北侧为吉田河。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E112°4′19.45″,N24°33′57.25″。48100.6m2,为商业用地。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51024.59m2,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125057.7m2,不计容总建筑面积为25966.89m2,容积率2.599,建筑占地面积为20295.06m2,建筑密度42.19%,绿化率17.58%。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建筑物楼高 2~16 层(共 17 栋,南面带一层地下室), 呈长方形,东西向摆布,其中:1#~4#、9#、10#栋楼高 11 层,局部为 2 层商业;17#栋 楼高 10 层(公寓);5#~8#栋楼高 16 层;11#~16#栋楼高 2 层商铺;同时配备有公共 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金御华府分为 A 区、B 区两个小区,A 区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6#、11#-13#栋楼等;B 区建设内容包括:新建 7#-10#、14#-17#栋楼等。
该项目根据项目地形地貌勘测资料,总占地面积4.81hm2,均为永久占地。没有生产临时占地。项目水土流失责任范围为项目建设区范围,为4.81hm2。
本项目 A 区已于 2016 年 1 月开工,于 2021 年 1 月完工,总工期 61 个月,B 区计划 于 2021 年 10 月开工,于 2024 年 12 月完工,总工期 39 个月。
二、报告表编制的依据较充分,内容较全面,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责任范围基本明确,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该项目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依据。
三、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流失现状调查,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四、基本同意水土防止责任范围为4.81hm2,其中硬化面积及其他3.96hm2,绿化区0.85hm2。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并作为水土保持设施评估及竣工验收的主要参考指标。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范围和时段。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设施投资概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及方法,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为273.35万元。
九、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内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二)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四)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六)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为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七)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请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及时将验收资料报备我局。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