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食品有限公司丝苗米产业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公告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连山广德大道南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 邮编:513200
联系电话:0763-8718065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食品有限公司丝苗米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