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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提醒函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谨此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请各特种设备有关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情况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应指派持取得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上岗操作,严格杜绝无证上岗、替岗的情况发生。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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