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谨此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请各特种设备有关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情况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应指派持取得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上岗操作,严格杜绝无证上岗、替岗的情况发生。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