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社会救助事项联审联办惠民政策清单 | ||||
序号 | 政策清单 | 申请条件 | 政策内容 | 实施单位 |
1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待遇 | 本县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 | 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发放救助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政府各部门相关专项救助等。 | 各级民政部门 |
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 本县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 向特困人员发放救助金,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对象安排入住集中供养机构,对象享受政府各部门相关专项救助等。 | 各级民政部门 |
3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待遇 | 本县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的家庭。 | 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 各级民政部门 |
4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待遇 | 本县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 | 凭此认定身份享受政府各部门相关专项救助等。 | 各级民政部门 |
5 | 临时救助待遇 |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包括我国大陆公民、在清居住的台港澳居民。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 1.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 各级民政部门 |
6 | 孤儿救助 | 具有本县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 各级民政部门 |
7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具有本县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 各级民政部门 |
8 | 特困人员住院照料护理费 | 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并经医院确认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可申请住院照料护理费。 | 1.照护人或住院照料护理服务机构; | 各级民政部门 |
9 | 高龄老人津贴 | 具有本县户籍且年龄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 按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 各级民政部门 |
1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具有本县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 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补贴。 | 各级民政部门、县残联 |
11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具有本县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 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补贴。 | 各级民政部门、县残联 |
12 |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符合改造条件且同意改造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范围。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包括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 | 按照标准执行。 | 县残联 |
13 | 康复救助 | 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清远市户籍以及广东省财政转移支付市户籍0-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 按各项标准进行补助。 | 县残联 |
14 | 学前教阶段儿童资助 | 资助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 县教育局 |
15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县教育局 |
16 |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 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外省户籍原建档立卡家庭(脱贫户)本地学籍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 财政按每生每年2500元(残疾学生3850元)标准补助学校。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基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县教育局 |
17 | 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 | 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 县教育局 |
18 |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 资助广东省生源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 | 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金额进行资助。考入省内高校的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考入省外高校的新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 | 县教育局 |
19 | 居民医保资助参保 | 收入型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返贫致贫人口。 其他特殊人员: 1.具有清远市户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三级的残疾人和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2.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并同时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扶助对象的条件。 3. 农村户籍纯二女结扎户: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后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且终生不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夫妻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女孩。 4.未参保的无名氏精神病患者:经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符合收治条件且已收治的患者。 5.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精神病患者。 6.麻风病患者: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为麻风病的患者。 7.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 8.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烈士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五老”人员、退役军人。 9.独生子女。本县户籍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并同时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扶助对象的条件。 | 收入型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我市居民医保资助参保范围的特殊人员,其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0 |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 帮扶援助对象为连山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各地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根据《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山民退役军人〔2024〕1号)要求 ,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书面申请,经村(社区)初审、镇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给予500元(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 | 各级民政部门 |
21 | 医疗救助待遇 | 收入型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返贫致贫人口。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 | 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予以支付。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内及资格存续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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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大病保险倾斜救助 |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 | 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3 | 疾病应急救助 | 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 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各级民政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4 | 城镇住房保障 |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通过政府提供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其居住需求。 | 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 |
25 | 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农村危房改造) |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包括以下 6类人员:一是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二是农村低保户(含单列低保人);三是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四是因病因灾因意外 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含支出型困难家庭,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五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六是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 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简称其他脱贫户)。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自愿向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 审核,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 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 |
26 | 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 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用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地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7 | 求职创业补贴 | 在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学年学生。 |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补贴期限一次性。 | |
28 |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 因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帮扶援助,对能提供有关支出票据的,参照重大疾病申请援助标准予以一次性援助;如果不能提供有关支出票据的,根据申请人生活困难程度酌情给予一次性援助。一年内帮扶援助累计援助金额最高不超过7000元。 | 因重大疾病申请帮扶援助个人负担费用1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个人负担部分15%比例援助;个人负担费用10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按20%比例援助;个人负担费用30000以上的,一次性最高援助7000元。 | 各级民政部门 |
29 | 国家司法救助 |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社会救助相衔接。 | 县人民检察院 |
30 | 受灾人员救助 | 灾害应急救助: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含非常住人口)。 过渡期生活救助: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含非常住人口)。 因灾“全倒户”救助: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房屋重建的家庭。对居民住房因洪水浸泡、山体滑坡等原因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濒于崩溃、倒毁,所有住房必须进行拆除重建,以及经县级以上住建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家庭,可以认定为“全倒户”。灾害中倒塌的独立厨房、厕所、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没有人居住的房屋,或者房屋全部倒塌但另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全倒户”。 因灾“严损户”救助: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房屋的家庭。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没有人居住的房屋,或者房屋严重损坏但另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严损户”。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 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县应急管理局 |
各实施单位咨询电话:
0763-8734247(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 0763-8738481(县残联) 0763-8739916(县教育局) 0763-8883032(县公安局) 0763-8732077(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 0763-8716011(县卫生健康局) 0763-8716268(县人民检察院)0763-8718082(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 0763-8716022(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0763- 8738745(县应急管理局)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