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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6年我县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根据《清远市民政局清远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6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清民办〔2026〕4 号)文件要求,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2026年我县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2423元/人·月,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1567元/人·月;集中供养、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别按照集中供养、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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