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虞*超与被收养人连*婧,于2012年11月21日在本机关办理的收养登记,因收养登记材料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撤销虞*超与连*婧的收养登记,收缴本机关颁发的S441825-2012-0011号收养登记证。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8月8日 (此件仅用于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