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节地生态
安葬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方案》已完成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4月28日
附件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倡导节地生态葬法,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保护土地资源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的通知》(清民事〔2019〕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在县区指定公墓区域内采取节地生态葬法安置逝者骨灰的家属(或法定监护人)。
二、奖励范围
辖区内逝者遗体火化后,家属(或法定监护人)自愿参加生态葬法,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环保骨灰盒装殓后,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约土地资源方式安置骨灰的安葬方法。
三、奖励标准
参加节地生态葬法的逝者,除免除安葬费用外(含可降解环保骨灰盒,树葬、花葬、草坪葬纪念石碑刻字、人工等费用),再给予每位逝者的家属(或法定监护人)1000元奖励金。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向承办节地生态葬法的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二)材料:
1.《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与逝者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公证书、委托书、法定监护人证明等;
3.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补充材料。
五、经费结算
(一)节地生态葬法奖励资金(含可降解环保骨灰盒,树葬、花葬、草坪葬纪念石碑刻字、人工等费用),由县财政划拨给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节地生态安葬专项经费中支出。
(二)节地生态葬法奖励资金由受理单位先行垫支,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给付申请人(家属或法定监护人)。
(三)受理单位在生态节地葬法活动结束后提交《节地生态葬法工作经费情况报告》,经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并上报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后,将奖励资金汇入受理单位账户。
六、监督管理
(一)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节地生态葬法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事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回损失外,视情节严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受理单位应留存所有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将材料归档保存、规范管理。
本方案自2025年4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山民〔2020〕7号)同时废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由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受理申请的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