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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我县2023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25号)文件要求,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起,我县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2017元/人/月;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359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359元。

  特此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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