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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咨询收养弃婴类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日,群众韦某青,女,身份证号码:4418251978*******6,来我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咨询收养弃婴事宜。

  二、情况调查

  工作人员通过查看群众相关证件以及当面询问得知,韦某青婚姻是离异状态,与前夫育有一女,现在女儿跟前夫居住,自己至今无再婚再育。同时,韦某青告知工作人员2014年她在小三江镇二广高速公路边捡拾到一名男弃婴(出生日期:2018年8月31日),私自抚育至今,想以个人名义收养这名弃婴,希望民政局帮其办理收养手续。

  三、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群众韦某青与其捡拾的男弃婴年龄相差未满四十周岁,因此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

  四、解决办法

  民政局工作人员给韦某青开具了《关于当事人不符合收养登记的意见》,建议其通过公安机关给弃婴办理登记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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